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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1. 销售货物收入。

1)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未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 转让财产收入: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10. 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不征税、免税收入(所得税)

1.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殷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所得税)

1.一般扣除项目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2.特殊扣除项目标准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社会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提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利息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7)汇兑损失。


8)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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