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年终奖怎么发最节税?
临近年底,正值企业或计提或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老板发愁的是发多少年终奖,如何让发出的年终奖发挥最大激励作用。员工也在“盘算”能拿到多少年终奖,如何合法降低个人所得税,将拿到手的奖金最大化。本期,笔者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分析讨论年终奖的具体筹划节税途径,以期对企业和员工有所帮助。
在税收征管中,年终奖的全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对个税的监管又多了一把利器,许多实践中的避免做法势必面临更大的稽查风险,年底发放年终奖税务筹划更需要合规性的考量。
税法上的重要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指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在税法范畴内,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非法定免除事项都要依法纳税;同时,个人所得的形式也不限于现金,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一个专门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读:可见,在年终奖的税收征管上,是将其视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在税率的确定规则上,由于年终奖是一年劳动的报酬,因此将年终奖按照平分到每个月,以此确定适用的具体税率。同时,国税发[2005]9号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避开“临界点”
解读(图1):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模式下,需要关注应税所得额“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一元使应纳税额增加数千元的的现象。建议企业应避开上述“临界点”。
(二)“双薪+年终奖”OR“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企业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保留“双薪制”;(2)如果保留的话,二者分配比例多少为佳,如何发放。
解读: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员工第十三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十三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临界点”的问题,综合权衡。
(三)利用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劳动所得)。实际中,各地也出台了不同的标准,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解读:此外,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按照6:4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成。许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针对地方留成部分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财政返还政策。
(四)年终奖、月薪的分配
把年终奖放到整个薪酬体系中,则应该统筹考虑月薪和年终奖的分配问题。由于年终奖和月薪都是适用“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绝大部分的职工,应该降低二者的适用税率,一方畸高都会造成适用较高的税率。
(五)利用股权激励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对于VC、PE等投资类公司核心员工而言,年终奖金额往往非常巨大,面临适用45%的高税率。因此,企业对于核心员工也可以改变思路,改变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将现金发放变为股权支付,争取适用最新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
“金三”带来的挑战
《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6)车改、通信补贴;(7)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8)股票期权收入;(9)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0)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1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12)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解读:以往很多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采用一些不尽合规的方式为员工节税。由于信息不对称,稽查手段有限,这些方式似乎是安全有效的。然而,随着金三个税扣缴系统的全面上线,个税信息搜集能力大大提升,加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个税的稽查力度,传统方式面临的稽查风险凸显。
总结
此外,企业也应将年终奖的发放与企业的税务安排相衔接。尤其对于科技公司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五险一金”允许加计扣除。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个没有任何风险而获益巨大的筹划方案是鲜有存在的。笔者建议,企业既要考虑到激励效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家税法规定的刚性要求,寻求最佳的平衡点,或许这就是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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