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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次明确通道类业务及风险承担主体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风险计提标准也将依据是否为通道类业务而不同,具体计算公式尚未给出明细。

  据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接近11万亿。按照功能划分,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其中,事务管理类即所谓通道业务,占比20%。但超过两家信托公司的高管对财新记者表示,融资类项目中,水分很大,很多项目中还是通道业务,业内普遍看法是,通道类业务占总规模的五成左右,即超过5万亿。

  2010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道业务期限内转回表内或计提净资本,此后,通道业务转入地下,即不再有承诺回购的“抽屉协议”。当时通道业务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万亿。

  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且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银监会认为,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同时,银监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业内亦称107号文),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原标准作出调整。

  本次征求意见稿,银监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信托公司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业务)的涵义,即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已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一位地方国资背景的某信托公司高管坦言,之所以通道类业务做得多,主要还是可复制性强,“两三年前,通道业务报酬率可以达到1.5%-2%,没什么技术含量又赚钱,当然做得比较多。”据麦肯锡公司在2013年11月的一份报告指出,通道业务模式贡献了2012年信托收入的39%。

  然而,2014年以来频发的信托兑付危机事件也往往实属通道业务。例如,中诚信托30亿矿产项目、吉林信托10亿的联盛能源项目等,信托所做的都是通道业务,即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银行(工行和建行)发起,经信托渠道过手,转移到银行表外。

  事实证明,一旦融资方出现还款问题,在发起方和通道方责任不明晰,且无一纸“抽屉协议”的情况下,往往引来银行声称“代销无责”,信托“有苦难言”。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叉产品时,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这与以往通道业务只能依靠时有时无的“抽屉协议”来厘清责任有着较大变化。

  一位银监会直管信托公司的高管告诉财新记者,关于通道业务责任归属问题,银监会已经多次约谈信托公司高管,“春节前,银监会在一起通气会上就提出,信托公司应重点排查通道项目,未来的一个责任标准时,项目谁发起谁负责,通道方仅负责通道段的安全问题。”

  一位信托人士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通道业务的界定主要还是依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的相互约束,无异于抽屉协议透明化、公开化。

  银监会指出两个通道业务的判断依据,一是,信托报酬率较低;二是,合同约定信托期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标准还是相对模糊,拿报酬率来说,行情好时,2%不算高,行情差时,0.5%不算少。”前述信托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

  同时,除通道类业务之外,银监会规定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信托业务包括投资类和融资类业务。其中,投资类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不设预期收益率;融资类业务则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股票质押融资、准资产证券化、非标资金池等业务,此类业务设有预期收益率。

  银监会指出,信托公司项目风险计提将依据是否为通道业务,以及在非通道业务中还应依据投资类或融资类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混合标准计提。具体计提公式,征求意见稿尚未给出。

  银监会表示,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附录: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实质终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 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资源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物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

  (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挑手,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一)信托报酬率较低、

  (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信托业务,按照事务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未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信托业务,按照非事务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公益信托纳入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非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分为投资类和融资类信托业务,按照相应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一)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不设有预期收益率。

  (二)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托或票据资产、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以融资为目的的财产与财产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各类收益权信托和已开展的非标资金池等业务。

  设有预期收益率是融资类信托业特务的主要特征。

  (三)同时包括上述投资类和融资类的混合型信托业务,区分投资类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四)对全部委托人为机构的集合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可按照单一信托的系数计算风险资本。

  非事务管理类的以下业务,信托公司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一)对已开展的开放式融资类信托业务和开放式混合型信托业务(同时包括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信托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在清理完毕之前应对其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计算附加资本

  开放式设计的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类信托业务不需要计算附加资本

  (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

  银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十、 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银监会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 _年__月_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要求。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要求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按照《银监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采取暂停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

  十一、各银监局应督促信托公司有效落实净资本监管相关要求,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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