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对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农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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