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转型正当其时
虽然反对者对无法控制政府征税权所表达的不满值得重视,但就房产税与遗产税本身而言,却是无可争议的好税种。事实上,对这两个税种的讨论,反映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制结构转型的内在要求,即把当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转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
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在全部税收收入中,间接税(以增值税为主,还包括消费税、关税等商品税)的比重接近70%。为什么要从间接税制转为直接税制?这至少有两个原因,或者说直接税制具有两大好处:一是直接税不影响(或不直接影响)商品价格,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以促进商品销售,从而以扩大了的内需来拉动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另一个则是降低间接税制的累退性,用直接税将税收负担分配给有能力的人承担。前者对于自1998年以来就呼吁启动内需的中国来说,重要性不必多言,后者还有必要进行一些解说。
间接税通常采取比例税率,就商品销售额来征收。由于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要高,因而以收入来衡量,往往是低收入者承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收。在税收学中,这被称为累退性。举例言之:假设商品税比率为10%,高收入者的收入为10000元,消费5000元(其余5000元用于储蓄);低收入者的收入为3000元,全部用于消费。这样,高收入者缴纳的商品税为500元,占收入的5%;低收入者缴纳的商品税为300元,占收入的10%。显而易见,在这个例子中,低收入者承受的税负更高,在商品自愿买卖的外衣下,原来市场决定的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扩大。
因此,在当今中国,要促进商品交易以扩大内需,要缩小贫富差距,就应逐渐进行税制结构转换,将其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转为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
如何进行这样的转型?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逐渐降低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再将其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可以考虑的措施有:在当前营改增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税率,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将现行的13%和17%两档增值税税率,降为10%和13%。还应将当前推出的针对小微企业暂时实行的免税政策,予以永久化。与此同时,在适当时机,选择特定假日实施免税日,即在零售环节针对普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汽油等商品)在特定日期免于征收增值税。与分税制改革可以配套进行的是,将增值税逐渐转为省级政府的专属税种。这样,在各省税收竞争的压力下,该税种不再可能成为阻碍内需扩大的不利因素。扩大内需,摆脱对外向型经济的依赖,才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可靠基础。相对于原来的亚洲四小龙来说,中国这样一个规模越来越大的经济体,不可能长期保持超过65%的外向依存度,这是世界经济所不能承受的。
第二,逐步提高个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并逐渐将其建设成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形式。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改革现行个税体制,已提出很多方案,如将个税从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将所有的个人收入都统一纳入征税范围,征税时考虑家庭状况,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以及降低个税级次(目前7级)与税率等。这些方案都值得考虑并予以实施。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如果将个税变成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形式,那么将形成个人收入与中央政府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这将使中央政府有动力去提高居民的个人收入,从而提升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并进而为以内需拉动中国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就当前中国而言,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样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从1950年到1980年,日本工人的收入已基本赶上美国工人,但从1980年到2010年,中国工人收入还远远不及美国工人的1/6。因此,要破除对个税的一种误解,以为它会伤害普通人的利益。实际上以个税作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形式,将使政府增收与普通人收入增加同向而行,这对普通人而言不是灾难,而是福音。
第三,开征房产税与遗产税等直接税税种。显然,房产价值和遗产价值是衡量税负承担能力的良好指标,以此来分配税收负担有利于将税负落实在有能力的人身上,有利于改善起点公平,从而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状况。
不过,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超过标准使用面积的房产价值,其性质是对超标准使用土地而征收使用费,从而避免对并非居民所有的土地价值征税。同时,应将房产税作为逐步代替土地出让金的制度措施来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同,我国的房产税也应作为基层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遗产税(及赠予税)的征收,其对象应主要是富裕阶层的遗产,同时应对富人的慈善捐赠价值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优惠,以鼓励富裕阶层在生前就选择合适的慈善公益项目进行捐赠。这样做,政府从遗产税中获取的收入可能会非常少以至于无,但可以大大促进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将中国税制从当前的间接税制转为直接税制,将会大大促进内需的增加,将使政府的收入依赖于个人的所得,并使税收负担落在有能力的人身上。这将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成长、促进政府对提高劳动收入比重的重视,并使社会更加公平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