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14个成员单位4月27日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联席会议14个成员单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
证监会称,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下发后,证监会按照工作部署和分工,认真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对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以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开展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一旦发现,及时调查,配合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二是组织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摸清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不断推进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业态,明确其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区别。
四是主动排查处理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组织对私募基金行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P2P业务情况进行风险排查,全面清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私募基金名义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多方位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五是督导处理昆明泛亚等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及时提示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风险,督导地方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发布私募基金相关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发布非法集资风险警示,充分揭示非法集资风险及特征,不断提升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证监会同时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及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一是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对采取新形式进行的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密切关注、认真分析、准确研判,及时进行性质认定并移送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严防此类非法活动蔓延扩大。二是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三是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加强非法发行股票以及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名义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力度,提高投资者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