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8)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五个大问题: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扣税、税额减征。
一、生产销售环节3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范围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销售额 |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 | 销售数量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列举3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应税消费品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卷烟 | 每标准箱150元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的45% |
粮食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经典例题】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黄酒,2008年12月销售自产的粮食白酒100吨,其中50吨售价为6000元/吨,另50吨售价为6100元/吨;销售自产黄酒19240升;销售白酒泡制的药酒10吨,售价为4000元/吨。其中粮食白酒适用复合税率,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黄酒定额税率240元/吨;药酒比例税率为10%,黄酒1吨=962升。(上述均为不含增值税单价)
【解析】白酒适用复合税率,药酒适用比例税率,黄酒适用定额税率。计量单位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换算。
(1)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 (6000×50+6100×50)×20% + 100×2000×0.5 = 221000(元)
(2)销售药酒应纳消费税额 = 4000×10×10% = 4000(元)
(3)销售黄酒应纳消费税额 = (19240÷962)×240 = 4800(元)
(4)该厂12月份应纳消费税额总额 = 221000+4000+4800=22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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