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立公立医院注会审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作用,湖北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度起,对全省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通知》明确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审计经费来源及相关要求。全省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必须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各医院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办理医院等级评审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对外合作申请时,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通知》指出,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在我省境内依法经湖北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处于正常执业状态、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且近三年未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并要有能力承担相对应的审计工作。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由省财政厅每年向省卫生厅提供,由省卫生厅上网公布。《通知》指出,各公立医院应于每年11月底前在本级卫生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符合选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本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医院不得连续3年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医院与被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通知》指出,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收取的审计费用,由委托医院承担,在《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列支。
《通知》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不予受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医院实行财务和财政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业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及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
《通知》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系统)实际,制定审计的具体办法,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做好对医院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对违规执业、通同作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公立医院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规〔2010〕265号)的规定,向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结算、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参与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规定和职业道德,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