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调整天然气进口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广西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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