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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如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主席令第24号】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
        2、根据财政部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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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1:38:2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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