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以“上市公司2008年报工作中应注意的会计问题”为题发文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就意味着,大股东打“补丁”的结果只能是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上市公司利润并不受影响。
在大股东慷慨支持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也是上市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交所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收购银行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后,豁免了上市公司的债务,该行为实质上是控股股东的资本投入,应将豁免债权全额计入所有者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以零价格向实际控制人转让其全部资产与负债,而出售资产的评估净额为负数,该行为实质上也是控股股东的资本性投入,上市公司应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业内人士指出,接受大股东业绩“补差”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其实是同一道理。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捐赠“利润”、豁免上市公司债务,对这一类显失公允的特殊交易,管理层一直要求视为权益性交易而非损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最大的区别就是,权益性交易不得确认损益。
若大股东将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股改对价之一,上市公司又应作何会计处理?实际案例是,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豁免该上市公司1400万元债务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之一,该公司股改方案经2008年12月19日的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该公司拟将该项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深交所文件规定,如果该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在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已经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能够在其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该上市公司可以将控股股东豁免的1400万元债务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此外,关于破产重整收益确认问题,深交所文件还规定,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上海证券报 初一 2009-3-17 )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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